摘要
我 国《合 同 法》虽 然 设定 了间 接 代理 法律 制 度,但 尚 需进 一 步完 善。通过 对 英美 代理 法的 被 代理 人 身份 不公开 的 代理 与其 他国 家 有关 间 接代 理制 度的 比 较分 析 ,本 文 认为 ,间 接 代理 中 被代 理人 的介 入 权和 第 三人 的选择 权 是一 种法 定权 、形成 权 和救 济权 。 在此 基础 上 ,对我 国民 法典 如 何构 建 完备 的间 接代 理 制度 提 出了 一些建 设 性的 意见 。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139-141,共3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