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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法》中“在先权利”条款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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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内涵以及该法条的适用情形。对此,本文对在先权利的含义作出阐述,对在先权利的外延作出列举,并详细分析了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条件,以便更准确地判定"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作者 薛海舟
出处 《经济视角》 2013年第9期28-29,35,共3页 Economic Vis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勤.析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J].知识产权,2011,21(10):8-12. 被引量:3
  •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319.
  • 3赵惜兵主编..新商标法释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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