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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修改条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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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作如下修改,现发布旋行,其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机构地区 公安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年第12期428-42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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