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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注解辨正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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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此句中的“要”,一般的选本均不作注,郭锡良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则认为:“要,要求,这里用作名词,意指‘符合……的要求’”。而中学语文教材的注解又为:“要,适应。”并进一步解释句意为:“是适应当时的需要的。”上述两种观点有明显的分歧,我的意见是,句中的“要”不能释为名词“要求”。因为“要”的后面跟有“于时”二词,考查“于时”的语法作用,要么作宾语,要么作状语或补语。
作者 丁昌华
出处 《中学语文(大语文论坛)(下旬)》 1992年第4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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