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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利也?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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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的婚姻媾合,在历史上多种多样,但还未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辉煌”程度:男女相识后,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双双栖息在同一屋檐下,甚至生活一段时间后感觉不好,又自行“解散”各去他乡。这就是当今流行的社会现象——试婚。尽管这种与社会道德相悖、与法律相左的同居关系为世人侧目,而又不受法律保护,然而,它却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着的、既简单又复杂的社会问题。试婚,与生活中一般夫妇的唯一区别就是不办理结婚手续,缺少一张“红派司”。“试婚”这个概念,最初由本世纪初的一位美国法官提出。
作者 解智祥
出处 《健康大视野》 1994年第4期34-36,共3页 China Health 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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