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出处
《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1994年第2期21-24,共4页
Sci-tech Innovation and Productiv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