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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正确执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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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不断增强,把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人民法院的活动准则,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如制定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使之制度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作者 胡瑞邦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1994年第10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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