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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REGISTRATION OF 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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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舶船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出处 《中国远洋航务》 1995年第8期23-24,共2页 China Ocean Shipp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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