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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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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规定,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每月125元(每日5.81元);(二)每月140元(每日6.51元);(三)每月160元(每日7.44元);(四)每月180元(每日8.37元)。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5年第7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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