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世纪40、50年代,西方法学界出现了综合法学派。这一学派针对当代西方法学三大流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互相攻讦,各执一词的纷争,提出了他们的综合理论。其代表人物有霍尔、拉斯维尔、麦克道格尔和博登海默等人。他们认为,自然法学派重视研究法律的价值要素,分析法学派重视研究法律的形式要素,社会法学派重视法律的事实要素,都有合理之处,都包含有对法律现象的部分真理性认识。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6年第2期192-196,共5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