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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物业管理人员将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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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建设部房地产司(下称房地司)和人事教育劳动司(下称人教司)于96年9月5日以建教培(96)41号向各地发出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并决定自1997年始培训,到1999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通知》主要精神如下: 一、凡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和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均应参加培训。
出处 《中国建设信息》 1997年第3期41-42,共2页 Information of China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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