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从业资格一体化,是相对于司法从业资格分别化的一种司法从业资格制度。这两种制度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不论从业者希望从事的专业法律工作的性质如何,均实行统一的从业资格要求,从业者只有在取得统一的从业资格的基础上,才可以通过特定的任职批准程序从事某类具体的专业法律工作。而后者却对不同的专业法律工作作出了不同的从业资格要求,同时,采用了不同的资格授予方式。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7年第3期54-59,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