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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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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实践中,对其认识颇有分歧。为了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该条规定,必须弄清以下问题:
作者 杜跃林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7年第4期33-35,59,共4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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