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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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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提高青年劳动者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依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即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追加1至3年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现将实施这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劳动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7年第7期283-290,共8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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