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减刑制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1期10-12,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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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荩,王丽枫.裁定减刑以后漏罪或者新罪的数罪并罚[J].人民司法,2015(13):74-77.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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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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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4):30-30.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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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利.法院是否可以依执行机关建议撤销减刑[J].中国审判,2009(12):84-85.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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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晓波,周友良.减刑裁定送达后,被减刑对象不宜立即离监[J].人民检察,2005(04X):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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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俊玲.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思考[J].考试周刊,2012(4):1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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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齐凤鸣.对罪犯减刑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6(9):1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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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广明,叶建中,雷珂.服刑罪犯减刑应设立考验期[J].人民检察,2008(24):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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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徐跃飞.徇私舞弊减刑罪有关问题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3):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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