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方日报》1997年9月19日载:广东省云安县茶洞镇党委书记、人大主任陈严于1996年12月27日以外出玩耍、吃饭为名,驾驶小汽车将上班仅18天,未满18岁的镇政府女临时工江某带到肇庆、广州市,以卑劣手段三天之内三次强奸江某。案发后,该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陈犯3年徒刑、缓刑4年。这意味着陈犯可不受牢狱之苦。强奸少女竟可以不坐牢,是道地的权大于法的“活报剧”,引起社会和新闻舆论轩然大波。县处级干部大概与旧时的“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8年第1期4-4,共1页
Law &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