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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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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镇企业甲工厂是外贸企业乙公司的供货厂家,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质量可靠。为了帮助甲工厂扩大生产,增加产品品种,乙公司借款200万元给甲工厂,用于扩建厂房和购买新机器。双方商定以后用货款抵还借款。不料,在新设备安装好后不久,由于某种原因,甲工厂宣告破产。甲工厂破产后,以新厂房和新机器折价200万元给乙公司,抵顶上述债务。
作者 雷志辉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9年第3期33-3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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