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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若干基本问题研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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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主体的立法有三种立法例 ,但判定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行为 ;我国应恢复使用商人这一称谓。商自然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 ,在我国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非法人乡村集体企业 ;对于商自然人暂不宜实行破产制度。商事合伙即形成企业的合伙 ,不形成企业的合伙包括不形成组织体的合伙以及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合伙型会计师事业所、合伙型建筑师事务所不属于商事合伙。商法人即企业法人 ,主要形态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作者 王果纯
机构地区 湖南师范大学
出处 《时代法学》 2000年第6期15-18,共4页 Presentday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黎燕主编..商法[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533.
  • 2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832.
  • 3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321.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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