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集团公司于1995年11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0年8月初,该集团公司以高某脱岗6小时为由,将其当年上月工资扣除650元。高某于2000年11月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其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受理。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集团公司以高某擅自脱岗6小时为由扣发其工资650元,而高某对此加以否认,该集团公司又不能出示高某工作车间的当月考勤表,并且扣发高某工资也没有相应的书面处理决定。因此。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1年第9期34-34,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