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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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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职工栗某原系一家商场的固定工,1998年,她服从单位的规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她1999年怀孕,2000年生育。当婴儿刚刚满月时,单位通知她:经商场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终止劳动合同。该职工认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尽情理。单位解释:富余人员太多,效益不好,请求理解,单位愿意以报销该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的全部医药费,并支付3000元人民币予以补偿为条件而终止劳动合同。该职工不同意这个和解方案,提请仲裁。
出处 《兵团工运》 2002年第5期10-1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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