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不动产物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的产生及其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 ,对相邻权的性质做了辨析 ,认为相邻权性质上属于相毗邻不动产所有权上之救济权型请求权 ,即只是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而非独立的民事权利。是相毗邻不动产所有权上之“必要限度内”的停止侵害请求权、预防危害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回复原状请求权的合称。可以说 ,相邻权是“一束权利”。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37-39,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