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它是我国几千年来经济、政治、思想制度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大众民族心理的产物。随着中国整个社会发生巨大的变革 ,导致了调解制度基础的瓦解和崩溃。调解制度所公认的价值在承载它的整个环境发生变化时是怎样向它的对立面转化而成为这一制度的弊端或潜弊端的。调解制度自身发展的停滞必然导致自身功能价值的残缺。而这样一个残缺的制度 。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5-9,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