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商品房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随着福利分房的终结,商品房成为城镇居民的消费热点,从而使房地产成为国家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重要产业。与此同时,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在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方面出现不少的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各种侵害。能否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能不能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实施欺诈的经营者要求双倍赔偿,相当一段时期以来这个问题在司法部门和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看法。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将从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广告、面积误差、交付使用及质量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更早的突破在一些地方立法上。福建省2001年实施的《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消费者的;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定购房合同,以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上海、浙江等地近几年出台的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中也明确把商品房纳?
作者 江林
机构地区 本刊记者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3年第11期41-43,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