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听证在实践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听证主持人缺乏独立性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听证主持人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地方规定层次不一,实际中的具体做法也缺乏一致性。行政听证主持人独立性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就无法保证听证主持人中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行政听证就失去意义。我国法律应该对听证主持人的选任、管理、职责权限予以明确规定,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
出处
《金融教育研究》
2008年第4期114-116,共3页
Research of Finance and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