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被概括为一种双层次的模式,包括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两个层次,它具有平等对抗性、实用性、动态过程性、公正与民主性以及人权保障性等显著特点。由此反观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可以看出,它存在着形式上强调社会保护而忽视人权保障,静态的平面结构,出罪机制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和不足,因此,我们应该适当借鉴美国犯罪构成模式的优点对其予以完善和优化。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9年第10期69-71,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