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12 存在价格歧视的产品市场的界定对界定产品市场的简要分析中已经假定,价格歧视,即对相同产品的不同买主索取不同的价格,对于假定的垄断者是无利可图的。如果价格歧视对假定的垄断者有利,应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作为对“数目不大但有意义且为期不短的”涨价的反应,现有买方转向其他产品的可能性有时很不相同,假定的垄断者如果能够找到一些买方(即“目标买方”)实施有差别的价格条件,而这些买方又没有其他替代品对该产品“数目不大但很有意义且为期不短的”涨价作出反应以挫败这一歧视性的涨价,而且其他买方也不可能将这些产品转卖给目标买方。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96年第3期100-112,共13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