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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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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录自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第4章)1Ⅰ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a.
出处 《湖南农机》 2014年第1期158-161,共4页 Hunnan Agricultural Machi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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