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从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算起,到1943年中美、中英签订废除列强在华特权的新约为止,整整延续了一个世纪。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形成与扩展及其不同阶段的特点作一探讨。 一 所谓不平等条约,顾名思义,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缔约者之间的协约。首先,在缔约程序上,缔约一方实施诈欺,或通过武力的使用,或以武力相威胁,迫使缔约另一方签约。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44-48,共5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