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有限产权不是附条件债权、租赁权、他物权及永久居住权,也不应该是共有权,而是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限制的单独所有权,并多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于原产权单位仍握有分享收益权和限制处分权,因而出现了住房有限产权与原产权的双重结构。住房有限产权不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基于我国住房有限产权的立法仅具雏形的现状,我国立法亟待完善。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1994年第1期28-36,85,共10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