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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弊多利少 ——与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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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认为:非诉调解搬用诉讼调解原则于法无据:调解目的合法并非手段必然合法;国家干预不等同司法机关介入经济纠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密切与经济单位的关系”不是审判机关的职能;诉前调解以“让”与“谅”淡化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把“诉讼”等同于”诉累”是将“无诉”作为理想而追求……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1期20-22,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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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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