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缺失权利的补位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五编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了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解除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强制医疗程序凸显对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同时,未能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给予平等的关注,具体体现是仅在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作者 屈玉霞 常祯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75-7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