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车辆保有数量激增,当吸毒和驾驶合在一起,其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背后,酒驾由于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受到了应有的关注。相比之下,对毒驾的关注度却大打折扣,仅在《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过于宏观的规定不能解决我国目前日益严重的毒驾问题。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加强对毒驾的立法,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295-296,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