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审判工作上的反映,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早在一九五四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一九八二年我国宪法和一九八三年九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出处
《河北法学》
1984年第6期21-23,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