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吐鲁番出土唐代文书中的户籍残卷及给田、退田、欠田文书等材料可知,唐代前期在吐鲁番地区确曾施行过“均田制”,而且是按唐令的一般狭乡标准确定各户应受田数,这一点学术界已多所论列,兹不赘述。但长期以来却有一个很大的疑问迄未解决:即吐鲁番地区虽系狭乡,是按一般狭乡标准确定各户应受田数的,但政府在实际给授土地时,由于某种原因,似另有标准,而且较一般狭乡应受田标准要低得多。这个问题首先是由吐鲁番欠田文书的记载引起的,如有的人就曾估计吐鲁番地区的实际给田标准可能是一丁10亩,企图用这个办法来解释吐鲁番地区一般农户虽受田严重不足,但欠田文书所载的各户欠田数却又是寥寥数亩的矛盾现象。但是,这种估计缺乏史料根据,并不能全面地对吐鲁番欠田文书作出解释,因而很难成立;但吐鲁番地区在给授土地时另有标准,则是很可能的。在近期整理公布的吐鲁番出土文书资料中,发现了唐代西州地区的某种请田标准,即《吐鲁番出土文书》第4册所载的《唐请地簿》及《唐侯菜园子等户佃田簿》中记载的“壹丁合得常田肆亩,部田贰亩”;“老寡人得常田贰亩,部田壹亩”的材料,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试论述如下。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5年第3期19-26,共8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