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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的成立条件与轮奸犯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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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轮奸是一种野蛮、残酷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目前,轮奸在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中,所占比重仍然较大。因此,从法理上探讨轮奸的成立条件与轮奸犯的刑事责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轮奸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作者 刘明祥
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第6期83-86,共4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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