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五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公安机关对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正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现。按照刑法和有关法律,驱逐出境既可由法院判决也可由公安机关宣布,那么驱逐出境只能是非刑罚方法。另外,根据国际法与外交事件可以进一步证明驱逐出境不是一种刑罚。我国于一九七五年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6年第5期35-35,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