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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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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它们的立法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贯彻执行,为全国人民所普遍遵行。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根据巴黎公社所确立,并为列宁一再肯定的“议行合一”的原则,权力机关在立法后,就应“把实际监督中央政府和地方机关的决议实际执行情况的工作放在首位”(《列宁全集》第28卷第329—330页),监督法律的实施。因此,我国权力机关具有“立法——监督”的性质。再者,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是全国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
作者 黎建飞
出处 《河北法学》 1987年第1期1-5,共5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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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

  • 1陈洁.试论对权力的法律监督[J]法学与实践,2007(03).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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