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过去许多年中,苏联的立法工作一直不能正常开展,例如,有的法律条文往往通过法律以外的强制性手段推行,被告的上诉权常被剥夺,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过分简单化,等等。1956年苏共二十大以后,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已被废除。苏联立法工作在纠正了种种错误之后得到了新的发展。今日的种种法规,如刑事诉讼法,劳动改造法和司法体制的种种规定才得以制订。刑法阐明,哪些行为因对社会造成危害而被称之为犯罪行为,同时也明确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刑事诉讼法是从程序方面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法律。
出处
《国际观察》
1987年第2期45-46,48,共3页
International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