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由费城制宪会议通过,1789年生效。200年来,随着美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变化,国会曾提出近5000件修宪议案,各州曾提出200多次修宪申请,但经国会审议通过并经各州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只有26条。纵观美国宪法的26条修正案,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联邦宪法的修改,大致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发生的:一、社会、政治、经济等情况及各派政治力量的对比发生了变化,需要在宪法中有所反映,而原宪法条文没有规定,因此增补。例如: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没有权利保障条款。
出处
《法学评论》
1988年第6期67-68,共2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