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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主义·概念主义·国家主义(下)——评我国法概念研究理论框架的逻辑实证倾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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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对法规范主义、概念主义、国家主义的否证分析一个能称之为定义的法概念至少应包括3个标准:(1)普遍性:能概括古今中外所有法律(从形式到内容);(2)有效性:能对法律实践有指导意义;(3)现实性:对现实法律的发展进步有促进作用。这也是我们衡量现行法学方法论的标准。换言之,一个法概念如果不具备普遍性、有效性、现实性,那么它赖以存在的方法就是错误的。我的分析就本着这个原则进行。(一)关于规范主义的否证分析法律应该体现为一种规范体系,这是18世纪的一个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法观念,它对于克服封建制法中的专横、任性和绝对权力具有非常广泛的意义。
作者 葛洪义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4期10-14,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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