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湾问题的联合声明》,1997年7月我国将收回香港的全部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在法理上一国的宪法理所当然地在其主权范围内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但我国解决香港问题的依据是“一国两制”方针,按照这一方针制定的《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我国宪法的一些主要原则和制度。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尖锐、重大的政治和法律问题,即:我国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是如何得以实现?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8-13,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