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阮崇武同志在任公安部部长期间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把违犯治安管理行为规范为:违犯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许多公安业务教材及普法知识课本大多以此为据来回答什么是违犯治安管理行为。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2期61-,54,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