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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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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果关系是万事万物普遍联系的主要形式之一。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具有其产生的社会原因。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相反,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原因,可以使我们进一步认识这类犯罪的本质,以便对其规律性把握。
作者 宫晓冰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处 《检察理论研究》 1991年第1期37-4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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