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这种分类法是不科学的,是一种人为的与实际情况相割裂的强行分类法。不但在理论上不能自园其说,而且在现实中也经常陷入困境,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我认为,诺成性是合同的基本特性。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以双方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42-46,共5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