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九一年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外贸体制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第一年。为提高出口收汇率,从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国家实行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在留成外汇方面,把原来的留成外汇分成办法改为上交中央 50%,其中20%属无偿上交,30%为有偿上交(按外汇调剂市场价);分给地方及企业50%,其中地方政府10%,外贸企业40%。留成外汇分拨制的改变,使外贸出口部门和生产供货企业所得外汇数额发生了很大变化,也给基层外汇调剂工作带来一些影响,其主要表现在: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67-68,共2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