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又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以上两条规定,一方面给予了被告与原告起诉权相对应的反诉权,表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关于“诉”的合并审理的问题。其中对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内容就是对被告行使反诉权的保证。同时,以上规定还体现了对反诉的合并审理(下称“并审”)可以简化诉讼程序。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77-78,76,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