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总则将故意犯罪划分为四个可能存在的形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这四种形态并不能概括故意犯罪可能存在的全部形态。从而也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准确认定犯罪惩罚犯罪的需要。实践中的故意犯罪还可能出现上述四种形态之外的新形态,具体可以表述为:犯罪分子 (主体) 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且该行为已具备构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又主动有效地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恢复到犯罪以前的状态的,可谓之犯罪回复 (或回转) 形态。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45-45,共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