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里所说的寺院商业和借贷业,包括僧尼私人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晋——唐时期的寺院经济,虽然以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为主,但并不排斥寺院、僧尼的商业和借贷业经营。早在寺院尚未建立起庄园经济以前,僧尼经商已常见于记载;当寺院奠定庄园经济基础以后,其商业与高利贷经营又一直作为寺院田、园生产的补充,在寺院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寺院的财产制度和教团生活风貌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
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49-66,共18页
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