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认为,我国目前一些城市进行的企业"兼并",尚不具备真正意义的企业兼并的性质。首先,"兼并"缺乏理论的证明和支持。目前,我国的企业"兼并"主要是在公有制企业间进行。而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公有制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是归属国家的。无论是做为企业也好,还是做为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也好,只对企业具有经营权或代国家管理企业资产的权力。目前,公有制企业间的这种"兼并",从理论上讲,无论兼并企业还是被兼并企业,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即非权力主体的企业取代权力主体的国家在未经国家同意和认可的情况下。
出处
《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62-62,共1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