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企业兼并应在所有制改革完成之后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认为,我国目前一些城市进行的企业"兼并",尚不具备真正意义的企业兼并的性质。首先,"兼并"缺乏理论的证明和支持。目前,我国的企业"兼并"主要是在公有制企业间进行。而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公有制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是归属国家的。无论是做为企业也好,还是做为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也好,只对企业具有经营权或代国家管理企业资产的权力。目前,公有制企业间的这种"兼并",从理论上讲,无论兼并企业还是被兼并企业,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即非权力主体的企业取代权力主体的国家在未经国家同意和认可的情况下。
作者 张文彦
出处 《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62-62,共1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