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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黜降官叙复之法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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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何时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要对官僚队伍中的各种刑事犯或政治犯等进行处罚,也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责降时间的长短为某些人弛刑或重新录用。对贬降官吏的重新录用无疑对现任官僚队伍有很大影响,这是一个应该给予重视的问题。宋朝把对黜降官的重新叙用称为“叙”、“复”、“叙复”、“叙用”、“收叙”,以及“牵复”或“牵叙”等。复叙的对象包括被贬降的文官、武官、内侍官、吏人、进士、军员等的全部正犯及其诛连之人,这里主要涉及命官文武臣僚的叙用。
作者 苗书梅
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3期36-41,共6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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